七日无理由退货范围?法院判例告诉你哪些商品能退哪些不能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规则,增强消费能力的重要规则之中,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规定的“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其在网络消费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 。
面临“七日无理由退货”这一问题,于今日,也就是3月14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布了若干典型案例。
奢侈品的经营者,进行了标注,标注的内容是“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这种标注,并不当然能对消费者产生效力,是这样的呀标点符号可别忘了呐。
有些从事奢侈品经营的人,尽管清楚地标注了“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然而法庭最终给出的判决表明,这样的标注情况,“并非自然而然地就对消费者产生效力”。举例来说,胡某于韩某所经营的店铺那儿买了某款奢侈品女包,此商品详情页面呈现出有“温馨提示:该商品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这一内容。胡某在收到货物的七天以内,于平台提出七日无理由退货的申请,此项申请被韩某给驳回了。最终,法院支持了胡某的退货请求。
在本案中明确了这样的情况,即要是奢侈品不存在法律所规定的那种不宜退货的情形,那么经营者就不能凭借商品详情页标注着“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进而去拒绝消费者的退货申请 ,因为这种规定这么做有利于充分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能够更好地促使网购奢侈品行业朝着规范的方向发展 。
盲盒类商品已线上拆封 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
某韩之人于网络店铺购得盲盒福袋物品五十多件,为此花销两万多元。之后原告心生悔意,于尚未收到货物之际,请求“七日无理由退货”,却被拒绝,于是原告将此事诉至法院。
法院觉得,依据现有的证据来看,商品订单详情页面清晰地写明了“商品是特殊类商品,完成拆福袋后……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鉴于涉案福袋商品具备特殊的性质,原告所购买的那个盲盒商品已然经过线上“拆封”,在其内容被知晓的状况下,它的商品价值已然实现,在这个时候要求盲盒经营者去接受无理由退货,一定会影响盲盒销售的常规状态。涉案福袋商品应当属于《消保法》第二十五条里规定的,其他按照商品性质并且经过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适合退货的商品。商家于商品销售页面那儿,已经将“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作出了明确的提示,并且消费者在购买之前,已经表示出明确知晓的态度。法院给出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句号。
退货商品“不完好”并非消费者造成的,经营者不得拒绝退货
吕某于某公司其所经营的店铺之中,购买了一件羽绒服,此商品详情界面表明存在“七天无理由退换”的相关规定,即当满足相应条件,也就是吊牌缺失、洗涤后便不支持之时,消费者能够申请“七天无理由退换货”,吕某在接收羽绒服的当天,以“七日无理由退货”为由向某公司提出退货申请,某公司却以涉案羽绒服“洗水标、扣子洗变色,前幅扣子磨损,严重影响商品完好”为缘由,拒绝给予退款并且拒收快递 。
法院觉得,按照《消保法》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乃是消费者去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的前提条件。某公司凭借吕某退回的涉案羽绒服水洗标以及扣子出现磨损、商品并非处于完好状态的缘由,驳回了吕某“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请求。吕某没办法提交证据用以证明其收货之时商品的状况,某公司同样没办法证明其发货之时商品的状况。若依据平常生活里的经验去做判断,吕某从收到货物、到去申请退货、再到把退货发出,整个的时间间隔仅仅只有十七个小时呢,在这么短的时间之内,衣物上面那些水洗标的呀以及那扣子呀通常不会呈现出较为严重地被磨损这样的状况的。涉案的羽绒服经由吕某长时间去穿着或者经历不只一次地水洗从而造成磨损的可能性是比较低的,被告也就是为证明涉案羽绒服存在那种被磨损坏问题所提供出来的现有证据,是不足以证实这个磨损问题其实是吕某造成的,不可以凭借这个就认定吕某退回来的商品不是完好的状态。最后呢,法院做出判决,支持了原告提出的退款退货这样的诉讼请求。
手机激活后贬损价值较大,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手机是属于电子电器类的商品,通常状况下,这类商品所言的“完好”并非指“商品包装完好”。就手机这种商品而言,其品质与功能,消费者唯有拆封、开机后方可确认,并且拆封之后不会致使商品品质出现改变,所以单单是包装被拆封,绝没有资格成为网络商品销售者排除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缘由。
然而呢,当手机被消费者激活之后,便会出现数据类使用痕迹,依据普通公众的平常认知,再也无法当作新机去销售了,其价值贬损幅度较大。法院的判例表明,在这样的情形之下,是不可以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
关于“七日无理由退货”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指出,对于经营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途径来销售商品,消费者具备自收取商品当日起七天之内进行退货的权利,并且无需阐述理由,然而存在以下几种商品属于除外情形:其一为消费者定制制作的;其二是鲜活且容易腐败变质的;其三是在线进行下载或者消费者已经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系列数字化商品;其四是已交付的报纸以及期刊。
2020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修订了《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其中第七条的内容是,针对《消保法》第二十五条做出了列举式解释,存在三种商品,这三种商品是经过消费者在购买的当时进行确认的,是不用适用该办法的:
极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在拆封之后的商品,或者拆封之后极易致使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 。
(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