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买进口奢侈品,被判10年?
小张有着一段经历,这段经历听起来仿佛是电影里才会出现的情节,小张开了一家店,这家店是高档手表店,店里卖的都是江诗丹顿、劳力士这类进口品牌。小李也有着一段经历,这段经历听起来好像是电影里的情节,小李经营着一家店,这家店是二手奢侈品店,专卖爱马仕、香奈儿、LV、普拉达等进口奢侈品包包。
然而,令人不解的是,小张和小李所拥有的货物并非从国外进行采购获取,而是从国内的供应商处取得的这一情况。并且,货物的接收地点也是在国内,所接收的是国内的快件,并非国际包裹。如此一来,问题随之产生,小张和小李采取这般做法,究竟会不会构成走私行为呢?
实际上,仅仅是从国内去采购进口物品,这并不构成《海关法》第八十三条以及《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所讲的间接走私罪。然而关键之处在于,存在一些情形之下,货主有可能会因在国内采购进口商品这件事而遭到缉私调查,甚至还会被进行刑事立案侦查。
根据《海关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以及《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项而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还有物品的,构成走私行为。要是数额较大,那便就是走私罪了。这里规定的是法律拟制走私,也被称作间接走私。
要构成间接走私,得满足两个条件,其一,“明知”所涉物品为走私进口商品,其二,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重点在于“直接”,此强调的是第一手交易。
那么,国内货主遭到刑事立案侦查,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常常是由于上游走私人或者走私单位涉案被查,从而导致缉私部门据此推定货主“明知”。怎样去证明货主“明知”呢?这个问题极具争议性,并且这也是我们处于案件侦查阶段能够给予当事人的价值所在。
即便是能够被认定作“明知”,形成法律拟制的走私罪,然而间接走私跟直接走私相比较得出,它的危害性是较小的,甚至比直接走私共犯里的从犯还要小,在刑罚处罚这方面,最少也不可以比走私从犯更重。
可是呢,于实际操作当中,各个地方的司法机关在行事方面存在不同,有一些地方甚至会把间接走私判定成走私罪里的主犯,进而去判处相关刑罚;就像南方某个省份的中级法院的一个裁决例子里面,给一个偷逃了税款达264万的间接走私人判处了10年有期徒刑,并且还处以人民币270万的罚金。
所以,于办理间接走私的案子当中,除了去争取构成要件方面的无罪情形以外,怎样去争取按照走私从犯减轻惩处,同样是海关案件律师极为关键的努力方向之一。
因此呀,众人于选购进口奢侈品之际,依旧得留意一下来源以及渠道,防止因某些没必要的误会进而陷入法律纠纷状况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