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盲盒及激活手机后能否七天无理由退货?法院判例揭晓

日期: 2026-04-28 10:12:23|浏览: 51|编号: 163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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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盲盒及激活手机后能否七天无理由退货?法院判例揭晓

具有保护消费者权益作用的“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于网络消费领域发挥着重要功效。3月14日,记者于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的“七天无理由退货”案件审理情况发布会上知悉,截止到2023年12月3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合计受理涉网络消费领域案件23792件,其中涉及“七日无理由退货”消费纠纷案件679件,案件数量在总体上呈现出逐年上升的态势。

能申请“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是怎样的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缘由退货”规则的是哪些商品,商家要是拒不退货该如何处理,在发布会上那些记者了解到,因网络消费渠道一天比一天更加多元,“不宜”退货商品的范围有着认定困难的问题,像盲盒、福袋这类新型商品能不能退货成了争议的重点。

“不宜”退货商品范围认定难

哪些能退?哪些不能退?

从北互法院公布的消费纠纷案件的标的方面来看,“七日无理由退货”所关联的商品类型是广泛的,其中手机、平板电脑、珠宝、以及玉石等这些商品的“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适用存在较大争议,门票、黄金、盲盒等商品是否适用于“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等新问题频繁发生;从涉诉的主体角度来看,此类案件一般涉及消费者、电子商务平台还有平台内的经营者,就电子商务平台来讲,目前涉诉的平台主体涵盖多种类型、多个领域,包含传统电商平台、短视频平台、票务服务平台等;从涉诉的新特点这个方面来看,规则适用争议、反向诉讼、通过格式条款排除适用、退换货衍生纠纷都呈现出增加的态势。

北京互联网法院于案件审理期间察觉到,“不宜”退货商品的范围存有认定困难的状况。部分经营者针对普通服饰、鞋类商品这般并非“不宜”退货的商品,亦进行“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标注;至于门票、盲盒、福袋等新类型商品,鉴于其存在的根基是不确定性与即时满足性,其是否属于依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时常变为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争议的关键要点。

《消保法》规定了“七日无理由退货”这一规则,与此同时,它还规定了商品类型中4种法定不适用该规则的情况,并且指出了“有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这一情况。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2020年修订了《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此办法又补充了3类约定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类型。

围绕相关争议焦点,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了几个典型案例。

“不宜”退货商品需进行个案审查

经营者自行标注并不一定有效

某奢侈品女包被胡某购买于韩某所经营的店铺,此商品详情界面呈现出“温馨提示:该商品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字样。胡某在收到货物的七天之内,于平台提出七日无理由退货的申请,该申请遭到韩某的驳回。最终,法院对胡某的退货请求予以了支持。

首先,法院做出明确规定,其次,在奢侈品不存在法律所规定的不宜退货情形时,再者,经营者不能凭借商品详情页标注“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进而拒绝消费者的退货申请,最后,这有利于全面充分地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能够更好地推动网购奢侈品行业朝着规范的方向发展。

与此相反,北互法院存在另一起盲盒类商品纠纷案例,该案例明确指出,盲盒福袋等但凡已经在线上被拆开封装,那么就不适用于七日无理由退货这一规定。

韩某于网店购得盲盒福袋商品五十余件花费两万余元,之后原告有所反悔,于未收到货物的情形下申请“七日无理由退货”,却遭到拒绝,于是提起诉讼至法院。

法院觉得,依据现有的证据来看,商品订单详情页面清晰地写明了“商品是特殊类商品,完成拆福袋之后……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鉴于涉案福袋商品有着特殊的性质,原告所购买的盲盒商品已经在线上进行了“拆封”,在其内容被知晓的状况下,它那个商品价值已然实现,在这个时候要求盲盒经营者去接受无理由退货,肯定是会影响到盲盒销售的常规状态的。涉案福袋商品应当属于《消保法》第二十五条里规定的,其他按照商品性质并且经过消费者在购买的时候已确认不太适宜退货的商品。商家于商品销售页面,已然针对“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情形,给出了明确的提示,并且消费者于购买之前,已经明确地表示知晓了这一情况,法院因此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关于上述两起案例存在的不一样判决,法官加以表明,“不适宜”退货的商品要开展逐个审查,不可以只是凭借经营者标记“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就当作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准则。

退货“不完好”非消费者造成的

经营者不得拒绝退货

吕某于某公司所经营的店铺购置了一件羽绒服,该商品详情界面表明存在“七天无理由退换:当满足相应条件(吊牌缺失、洗涤后不支持之类)时,消费者能够申请‘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的情况。吕某在收到羽绒服的同一天,以“七日无理由退货”向某公司递交了退货申请。某公司以涉案羽绒服“洗水标、扣子洗变色,前幅扣子磨损,严重致使商品完好状态受影响”的缘由,拒绝退款并且拒收了快递。

法院持有这样的看法,按照《消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这状况,乃是消费者去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的前提条件,然而要是退货商品表现为“不完好”,并且这种“不完好”并非是消费者所导致造成的,那么经营者是不可以去拒绝退货的。

吕某没办法提交能证明其收货之时商品状况的证据,某公司同样没办法证明其发货之时商品的状况。依据日常生活经验来判断,吕某从收货开始,到申请退货,再到退货发出,这段时间间隔仅仅为17小时,衣物的水洗标以及扣子通常情况下是无法在这么短的时间之内就呈现出较为严重磨损情形的。穿涉案羽绒服的吕某,长时间穿着或者多次水洗,致使其磨损,这种可能性比较低,被告给出的现有证据,没办法证明涉案羽绒服有的磨损问题,是吕某造成的,所以不能依据此认定吕某退回的商品不是完好的,因此判决支持原告退款退货的诉讼请求。

然而,与之形成对照的是,北互法院的另外一起涉及手机商品的纠纷案例,它明确表明,手机一旦被激活,其商品价值便不再处于完好状态,而是贬损幅度较大,并且在这种情况是由消费者所导致的情形下,就不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规定了。

法院持有这样的看法,手机归属电子电器类商品范畴,通常状况下,这类商品所指的“完好”并非是“商品包装完好”这种情况。针对手机这类商品而言,消费者唯有进行拆封、开机操作,才能够确认商品的品质以及功能,并且拆封之后并不会致使商品品质出现改变,所以仅仅是包装拆封这一行为,并不能成为网络商品销售者排除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缘由。然而手机一旦被消费者激活之后,就会产生数据类使用痕迹,依据普通公众的一般认知来讲,就不能再当作新机进行销售了,其价值贬损幅度较大。

“七日无理由退货”,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经营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自消费者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若商品不属于下列情形,消费者有权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其一为定作的商品;其二是鲜活易腐的商品;其三是如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其四是交付的报纸、期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0年修订了《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其中第七条,针对《消保法》第二十五条,作出了列举式解释,存在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后,可以不适用的三种商品:

(一)存在这样一些商品,它们在被拆封之后,很容易对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造成影响,还有一些商品,在拆封之后,容易致使商品品质发生改变。

(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赵瑞罡介绍,在审理此类案件之际,不但要思索案件当事人的权益保护情况,更得考量裁判规则对数字消费以及平台经济所产生的影响 ,经营者于交易进程里处于优势位置,掌控着设置“不宜”退货商品适用范畴的决定权,然而消费者对于“不宜”退货商品类型的理解常常存有差异,法院最终需从推动网络消费领域有序进展的角度着手,合理划定“不宜”退货商品类型。

“要去督促那些经营者以及平台,使之尽到相应的提示义务,做到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这是我院该类案件所遵循的基本准则。”赵瑞罡如此表示。电商平台应优化协议,完善“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应设置不适用该规则商品名单并定期更新明示,严格设定不适用品类;北京互联网法院有建议。经营者要加强该规则理解适用,不随意超范围设“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对不支持的设明显醒目提示标识,提醒消费者注意交易风险,下单页面设显著确认程序,充分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保障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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